(本報黑天鵝評論)
北檢在偵辦京華城案中,成功地向地院申請羈押柯文哲。然而,全案尚未掌握「金流證據」的情況下,卻傳出疑似「押人取供」的指控,進而引起「小草」以及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尤其此案牽涉到「執政黨對在野黨清算」的傳言,更加令人質疑偵查過程是否謹慎。更有甚者,在偵辦期間,透過特定媒體不斷釋出不利於柯文哲的「黑消息」,讓人不禁懷疑「偵查不公開」的真實性。
在台灣,「偵查不公開」究竟是名副其實還是虛有其表?這樣的做法,是否對被告構成公平?是否會影響法官的心證,讓之過於偏重採納檢方的指控?檢方這樣的行為是否有圖利自己的嫌疑?這些問題都引起了社會熱議。
根據司法院的「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條文明確指出其目的在於保護偵查程序的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同時保障被告、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的名譽、隱私和安全,並確保被告享有公平審判的權利,以落實「無罪推定」原則,因而採取偵查不公開。
不過,在民眾黨主席柯文哲的事件中,檢方偵查中對柯文哲的負面「真假消息」大量地流出,已對柯文哲的名譽造成重大損害。這種先入為主的負面印象,不僅影響了整體社會,也可能影響法官的判斷,使得未來能否確保被告享有公平審判的權利,成為重大疑問。
按照作業辦法第5條的規定,必須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的人員包括: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中依法執行職務的人員。其約束對象為依法從事訴訟行為或輔助工作的人員。
儘管「偵查不公開」有明確的作業規定,但在實務上仍存有不少漏洞,這也是造成柯文哲案引發持續爭議的原因之一。
在社會輿論的壓力下,台北地檢署針對「偵查不公開」洩密問題,已予以分案調查。然而,「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僅約束到非常有限的人員,只要未被列於第5條定義下,就不受該法約束。因此,若洩密者是偵查人員的「上級」、「上級的上級」或「上級的朋友」,未名列偵查人員範疇,便成為偵查不公開的破口。
事實上,「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中亦有需要向社會說明的「例外」,除了涉及重大災難或危及全體民眾生命安全的事務外,第8條之7記載「對於媒體查證、報導或網路社群傳述之內容,若與事實不符,且影響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的名譽、隱私等重大權益,或影響案件偵查,檢方應認有澄清之必要」。
關於柯文哲夫婦是否曾到ATM分批存款700萬元?後又變成170萬元?或是柯文哲筆記中的「1500」字眼是否意味「1500萬元賄款」?這些都涉及在野黨主席的名譽,並在社會上引發討論。檢方對於這些負面傳聞應否對外澄清,或是任由其發酵,成了爭議的焦點。尤其在檢方無法掌握具體金流證據的情況下,問題更加複雜。
若外洩的消息確實來自檢方,並通過特定媒體釋出負面訊息,這種「三人成虎」的現象,不僅可能影響全民的既定印象,也可能影響法官的心證,使得未來更易於採納檢方的指控。如此一來,「消息滿天飛」是否成為檢方圖利自身的另一手段?
司法院制定的「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原旨為保障人權,但在柯文哲案中,其實際運作卻顯示出受約束人員的定義過於狹隘,漏洞百出,不僅可能毀人名譽,還影響法官的心證,令人質疑此法是否已變成一種「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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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檢在偵辦京華城案中,成功地向地院申請羈押柯文哲。然而,全案尚未掌握「金流證據」的情況下,卻傳出疑似「押人取供」的指控,進而引起「小草」以及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尤其此案牽涉到「執政黨對在野黨清算」的傳言,更加令人質疑偵查過程是否謹慎。更有甚者,在偵辦期間,透過特定媒體不斷釋出不利於柯文哲的「黑消息」,讓人不禁懷疑「偵查不公開」的真實性。
在台灣,「偵查不公開」究竟是名副其實還是虛有其表?這樣的做法,是否對被告構成公平?是否會影響法官的心證,讓之過於偏重採納檢方的指控?檢方這樣的行為是否有圖利自己的嫌疑?這些問題都引起了社會熱議。
根據司法院的「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條文明確指出其目的在於保護偵查程序的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同時保障被告、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的名譽、隱私和安全,並確保被告享有公平審判的權利,以落實「無罪推定」原則,因而採取偵查不公開。
不過,在民眾黨主席柯文哲的事件中,檢方偵查中對柯文哲的負面「真假消息」大量地流出,已對柯文哲的名譽造成重大損害。這種先入為主的負面印象,不僅影響了整體社會,也可能影響法官的判斷,使得未來能否確保被告享有公平審判的權利,成為重大疑問。
按照作業辦法第5條的規定,必須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的人員包括: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中依法執行職務的人員。其約束對象為依法從事訴訟行為或輔助工作的人員。
儘管「偵查不公開」有明確的作業規定,但在實務上仍存有不少漏洞,這也是造成柯文哲案引發持續爭議的原因之一。
在社會輿論的壓力下,台北地檢署針對「偵查不公開」洩密問題,已予以分案調查。然而,「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僅約束到非常有限的人員,只要未被列於第5條定義下,就不受該法約束。因此,若洩密者是偵查人員的「上級」、「上級的上級」或「上級的朋友」,未名列偵查人員範疇,便成為偵查不公開的破口。
事實上,「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中亦有需要向社會說明的「例外」,除了涉及重大災難或危及全體民眾生命安全的事務外,第8條之7記載「對於媒體查證、報導或網路社群傳述之內容,若與事實不符,且影響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的名譽、隱私等重大權益,或影響案件偵查,檢方應認有澄清之必要」。
關於柯文哲夫婦是否曾到ATM分批存款700萬元?後又變成170萬元?或是柯文哲筆記中的「1500」字眼是否意味「1500萬元賄款」?這些都涉及在野黨主席的名譽,並在社會上引發討論。檢方對於這些負面傳聞應否對外澄清,或是任由其發酵,成了爭議的焦點。尤其在檢方無法掌握具體金流證據的情況下,問題更加複雜。
若外洩的消息確實來自檢方,並通過特定媒體釋出負面訊息,這種「三人成虎」的現象,不僅可能影響全民的既定印象,也可能影響法官的心證,使得未來更易於採納檢方的指控。如此一來,「消息滿天飛」是否成為檢方圖利自身的另一手段?
司法院制定的「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原旨為保障人權,但在柯文哲案中,其實際運作卻顯示出受約束人員的定義過於狹隘,漏洞百出,不僅可能毀人名譽,還影響法官的心證,令人質疑此法是否已變成一種「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