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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定國會職權修法案大部分暫停適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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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報記者 沈秀穎/台中報導】 民進黨政府和黨團集體失憶,竟妄稱按照立院三讀通過法案編列預算是違憲,寧願大撒幣買綠媒,不肯依法補償原民和照顧農民。台灣民眾黨立院黨團總召黃國昌、幹事長麥玉珍、立委張啓楷今(10/18)日召開「民進黨又搞集體失憶!快回魂,別讓國家空轉」記者會,幫助民進黨恢復記憶,要求行政院依法行政。 民眾黨立法委員黃國昌表示,昨(10/17)日立法院韓國瑜院長召開黨團協商,想不到行政院代表竟提出「《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的補償金額若由6萬降為4萬就可以接受」這般荒腔走板的主張,黃國昌痛批,補償金4萬的發放標準是什麼?三讀通過的法律補償金額,行政院用喊價的,就要立法院全盤接受?依法行政很難嗎?卓榮泰還有沒有基本法治觀念?賴清德跟卓榮泰,難道要把台灣帶回法治前的威權時代嗎? 黃國昌強調,依法編列預算是法治國的最基本概念,行政院不僅不守法,還又「要釋憲」。黃國昌解釋,立法院審預算案可刪和凍結不能增加,但可要求行政院依三讀通過的法案編列預算,民進黨不只混淆視聽還集體失憶,忘了《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是民進黨立委伍麗華所提案,時任行政院長陳建仁也允諾修法,如今民進黨團幹事長吳思瑤竟指控《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是違憲,吳思瑤難道忘了自己當初也有參與連署?黃國昌更提醒民進黨,他們曾在2011年提出修正老農福利津貼增加政府支出,提案立委正是現任總統賴清德。立法院依法編列法律案,民進黨卻刻意與預算案混淆,模糊焦點。 黃國昌說明,《財政紀律法》第七條規定,各級政府或立法機關制定法律時,不得增訂固定比例限定用途,造成國家人民的犧牲,但這跟制定法律補償是兩回事;過去原民犧牲自己的土地,政府才依法編列補償。若真要談財政紀律,最該反省的是民進黨自己:109年發三倍券花了510億,110年發五倍券花了1200億。黃國昌指出,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在協商過程竟威脅「不接受4萬就釋憲」,一不高興就釋憲,民進黨是不是真以為憲法法庭是他們家開的?更誇張的是,昨日民眾黨團提出盡快協商、審查考試院正副院長人事同意權,柯建銘卻說不急,都忘了當初是如何抹黑在野黨,說人事同意權沒有通過,國家考試會被癱瘓,考生權益都將受損?昨天協商卻又說人事同意權不急,黃國昌說,民進黨數月來從未提案要審人事權,背後卻不斷抹黑在野黨讓國家空轉,要不要先道歉?民眾黨團絕不會放任。 民眾黨立委麥玉珍強調,民進黨護航違法短編的總預算,還強迫在野黨跟著違法,導致目前僵局,原民禁伐補償金額無法落實。麥玉珍指出,民國105年、106年和113年,補償金額分別調高至2萬、3萬和6萬,既然過去依法可以調漲,《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也經三讀通過,為何現在卻不依法調漲?麥玉珍嚴正重申,請民進黨不要再繼續集體失憶。 民眾黨立委張啓楷表示,進一步以提高農民公糧收購價為例,上個會期7月16日,民眾黨提案公糧收購價提高5元,在場所有委員、包括51位民進黨立委無人反對,現在不編預算、又宣稱是違憲。但是類似提案早有前例,例如民國100年立法院通過每一公斤調高3元,張啓楷強調,財政部長與主計處長都表示財源沒問題,現在唯一卡的是農業部,他向農業部喊話,公糧收價已十三年未漲,十三年物價卻飛漲達15%,農業成本飛漲至少25%,萬物齊漲唯獨農民的公糧收購沒漲,一分地可能忙了半年還賺不到兩千元,民進黨怎麼忍心。 張啓楷質詢時詢問農業部長陳駿季,明年官員們都要調薪,但農業部官員未盡職責照顧好農民,有何資格可以調薪,農業部長竟然還回嗆。張啓楷直接在記者會宣布,將明年的調薪水捐給嘉義水稻產銷班,希望官員比照辦理。張啓楷說:「我捐出來 你也捐出來,農業部長把你明年加薪3%的錢,全部捐出去。」張啓楷強調,台灣不是沒錢,今年政府超收至少千億,有錢不好好用,辦公室吹冷氣的官員,不願用更多預算照顧農民,反而花幾十億養親綠媒體,預算亂編胡編,用人民的錢洗人民的腦。張啓楷痛斥,民進黨請不要摧毀台灣民主法治、挖台灣的根,請執政黨趕快補破網補齊預算,照顧最基層的原住民和農民。 會後媒體聯訪,記者提問:如何看待南非政府要求我國駐當地帶代表處於十月底前遷初首都?黃國昌回應,南非的無理要求有大機率是中共打壓,民眾黨團支持外交部向南非表達嚴正抗議,並希望外交部長林佳龍下週至國防外交委員會,就政府的因應與反制措施進行專案報告。 記者提問:民眾黨台玻大樓黨部遭竊,警方沒有告知當事人,卻把偵查內容大公開透露給媒體報導,民眾黨團是否會追查?黃國昌回應,犯錯的年輕人已認錯,將面對法律責任。至於警方在沒告知民眾黨報案者的情況下就將調查資料洩漏給媒體,已經達「供稿程度」,因為是市警局層級,就請台北市議員去監督。 記者提問:下週是檢方申請延押柯文哲主席的期限,若未延押可能就會直接起訴,請問黨部應變小組有何作為?黃國昌回應,此事不適合於黨團記者會中回答,屆時黨部或中央緊急應變小組會有說明。 記者提問:媒體人報料,柯主席先前無保請回時,曾詢問藍委吳宗憲USB是否會被破解,民眾黨團是否認為又是在編故事?黃國昌回應,對媒體人爆料內容毫無所悉,柯無保請回那幾天和他討論事情,也從未講到USB。 記者提問:如何看待台北市議員許淑華指控張晉源在永豐集團有處理海外資產管理,可能是京華城案很關鍵的證人,前立委陳柏惟還稱張晉源跟黃國昌情同兄弟?黃國昌回應,請許淑華不要無的放矢、隨便牽拖,許淑華好好面對自己搞出的迷你足協報假帳問題就好。 記者提問:如何看待台灣民意基金會的民調顯示,有七成一民眾贊同賴清德總統國慶演說中所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無權代表台灣,民眾黨支持者也有六成九贊同?黃國昌回應,中華人民共和國本來就不代表台灣,這應該不只是共識,而是基本常識。 https://www.icacnews.url.tw/hot_501482.html 民進黨官員爽吹冷氣大撒幣 狠心苛扣農民原民  政院躲大法官背後違法亂紀 毀憲亂政民主危機 2024-10-18 2025-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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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賴中原/台北報導
    會職權修法生效,民進黨立院黨團、行政院及總統賴清德、監察院認為有違憲之虞,先後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憲法法庭今天裁准暫時處分,相關法律在釋憲案宣判前應暫時停止執行。
立法院今年5月28日三讀通過國會職權修法相關條文,行政院一度提出覆議但遭立法院否決,總統府隨後於6月24日公布國會職權修法條文,條文已在6月26日生效。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總統賴清德、監察院則先後派員到司法院遞狀聲請釋。
憲法法庭裁定說明:

1.第15條/總統國情報告修法暫停適用 憲法法庭:避憲政衝突
2.第25條/憲法法庭:聽取報告與質詢修法恐違責任政治原則
3.第29、30條/人事同意權新法 憲法法庭:恐牽制行政機關運作
4.第45、46條等/立院調查權修法 憲法法庭:恐引發權力分立爭議
5.第59條/憲法法庭:聽證會關係人有被迫提供資料風險
6.藐視國會罪為何裁定暫時處分 憲法法庭:程序性重大不利益



關於聽取總統國情報告部分,憲法法庭認為,本規定是立法院於憲法未有明文規定下,逕於規範自身職權行使之法律中,課予總統義務,要求其應即時或限期回應立法委員之口頭或書面提問,因而產生其規定是否逾越立法院職權分際而有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的違憲疑義。

於此情形下,總統一旦至立法院為國情報告,恐將引發總統是否須履行本條文所課義務之憲政疑義,甚至引發朝野激烈對立與衝突,民主憲政運作之極重要公益將因此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

「聽取報告與質詢部分」,憲法法庭表示,相關條文若遽予適用,勢將引發立法院與行政院間的憲政衝突,甚至形成憲政僵局,不利民主憲政的有效運作,從而對憲法權力分立、責任政治原則等極重要公益造成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有暫停其適用之急迫必要性與手段上之無可替代性。

憲法法庭指出,人事同意權相關規定除了影響總統依憲法相關規定,就司法院、考試院與監察院等憲法機關及審計長所享有的人事提名權,及總統或行政院院長就相關法律所定人事提名權的有效行使外,也足以牽制相關憲法機關、特定行政機關或職務的適時組成及其有效運作。

憲法法庭認為,鑑於考試院、司法院等憲法機關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等人事提名與同意程序進行在即,相關規定如逕予適用,勢將立即影響行使人事提名權、同意權與該人事所屬憲法機關相互間的權限關係,極可能造成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有暫停其適用的迫切必要性與手段上的無可替代性。

憲法法庭表示,有關立法院調查權行使方面,包括要求提供資料、調閱文件及命相關人員為證言與接受詢問等的規定,均為立法院在未有憲法明文下,於規範自身職權行使的法律中所創設,所生違憲疑義可能會進一步引發立法院與其他憲法機關間的權限與功能分配、憲法職權行使的競合等憲法權力分立與制衡的憲政爭議。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9條規範聽證會舉行部分,憲法法庭認為,本條文規範不得缺席、拒絕表達意見、拒絕證言等法律義務,此部分有逾越憲法第67條第2項「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之規範意涵的疑慮。

憲法法庭指出,本條文對人民課予提供資料的義務,並未設定資料範圍、得拒絕提供資料的正當事由,及發生爭議時的紛爭解決機制等,且對被課予義務者受憲法保障的隱私權、資訊隱私權與財產權等影響至鉅,存有違憲疑義。

刑法增訂「藐視國會罪」部分,憲法法庭指出,本條文為刑法中首度以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的表意行為,作為犯罪行為予以處罰的規定,是配合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的處罰規定。

憲法法庭認為,考量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經宣告暫停適用,本條刑罰規定若未一併暫停適用,任何人均得為犯罪告發,檢察機關即應依法處理,使被告發人將因本條刑罰規定而受犯罪追訴,蒙受難以回復的程序性重大不利益。

大法官蔡彩貞提出不同意見書,就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第5項、第6項、第7項、第30條之1第2項的罰鍰規定,以及就第48條第2項及刑法第141條之1的刑罰規定,裁定暫時停止適用,表示礙難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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